财税[2013]66号,光伏电站运营企业的增值税率下调8.5%
电站收益会有所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称,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太阳能生产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据上证报报道,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表示,增值税减半将提高电站运营方的回报率,是一项持续利好电站开发运营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印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给予利用风力生产电力的纳税人,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后,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光伏电站项目要执行与风电相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此次发布的财税[2013]66号使政策支持正式得到落实。
据光伏电站开发投资专家预计,目前国内光伏电站盈利水平在8%左右。此次出台的财税[2013]66号将令光伏电站运营企业的增值税率下调8.5%,从而使回报率提高1%至2%,持续利好光伏电站开发运营。
自今年6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后,关于光伏产业的扶持政策接二连三地出炉,重点扶持对象均指向光伏下游电站开发运营领域。
由于相关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令光伏电站开发企业普遍感到满意,据上证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数月以来新疆、内蒙古、辽宁、云南等地已掀起一轮电站抢装潮。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在持续的政策利好刺激下,这轮抢装潮要持续到到明年初。据预测,今年我国光伏装机容量将达9吉瓦,较去年增长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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